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4〕蘇鎮獄減建字第0190

罪犯董立新,男,19561019日出生,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漢族,大學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鎮江監獄三監區服刑。

201981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01刑初1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董立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扣押在案的受賄違法所得財物及現金人民幣115.38715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刑期自2018810日起至203089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94日交付執行。

罪犯董立新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6月、20211月、20217月、20221月、20227月、20231月、20236月、202312月獲得表揚8次,且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董立新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鎮江監獄

2024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