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的執行問題與路徑選擇
作者:王云超 發布時間:2012-12-31 瀏覽次數:1608
執行難是目前困擾法院工作的頑疾,突出表現在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查、協助執行人難求、特殊主體難碰、應執行財產難動五大方面,其中應執行財產難動關涉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效力和法律的神圣權威,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支持和信賴。長期以來,住房公積金難執行問題,成為橫亙在法院工作前面的一大障礙。就目前住房公積金執行情況來看,各基層法院每年靠扣劃住房公積金執結的案件平均不足10件,不足執行案件總數的百分之一。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仍在繳納且系??顚S脼橛删懿粎f助法院執行。筆者在具體案件執行中,有時會遇到被執行人無金錢給付能力,也無方便執行的其他財產,而被執行人有住房公積金存在,且存儲余額較大,卻無法執行。如何成功破解住房公積金執行難題,不僅成為擺在法院面前亟待解決的問題,而且也為今后探索解決應執行財產難動問題提供了有益的嘗試和積累寶貴的實踐經驗。
一、 住房公積金的性質及申請提取的一般條件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蹲》抗e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其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職工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同時還規定了如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在堅持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情形的基礎上,又發展和增加了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情形:(七)經有權部門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保邊緣困難救助對象和特困職工救助對象的;(八)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下崗失業,且住房公積金帳戶封存滿兩年的;(九)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不在本市或者戶口遷出本市的;(十)經公積金管委會決定的其他情況。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蘇房金規〔2011〕5號《關于職工患重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通知》再次發展了《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其第一條明確規定,職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因患有癌癥、白血病、尿毒癥、再生障礙性貧血以及器官移植五種重大疾病的,在患病治療期間,以上家庭成員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全部金額,每年可以提取二次。
從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到《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再到蘇房金規〔2011〕5號《關于職工患重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通知》對住房公積金的規定來看,住房公積金明顯屬于職工個人所有的財產,在符合相應的提取條件時,職工可以支配,既可以提取用于自住住房、支付房貸利息、支付房租、支付五種疾病醫療費,亦可提取用以滿足自身生活所需,甚至還可以在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由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既非職工所在單位的財產,亦非代表國家管理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財產,職工所在單位僅負有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按時、足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僅負有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職工個人有權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范圍內自由處分其所有的住房公積金,而職工單位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均無權無益處分住房公積金。這就為住房公積金的執行提供了先決條件。
二、現階段住房公積金執行的幾種模式
現階段,各基層法院為破解住房公積金執行難題,紛紛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溝通協調聯系,但限于住房公積金執行大環境的制約,執行實踐中逐漸演化為以下幾種不同模式。
1、第一種模式認為,法院在窮盡其他措施,被執行人無可供方便執行的財產時,只有凍結住房公積金賬戶6個月以上,才可扣劃該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此種模式雖然達到了法院最終可扣劃住房公積金的目的,但因受制于執行案件的審限,大大損害了執行效率。
2、第二種模式認為,法院在窮盡其他措施,被執行人無可供方便執行的財產時,只有凍結住房公積金賬戶6個月以上,且該被凍結賬戶6個月不續交住房公積金時,法院方可扣劃。此模式不僅增加了扣劃住房公積金的限制條件,而且也會大大損害執行效率。
3、第三種模式認為,法院在窮盡其他措施,被執行人無可供方便執行的財產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允許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在未滿足《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的條件之前,不允許法院扣劃該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此模式實質上變相否定了法院強制扣劃執行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的可行性。
4、第四種模式認為,法院在窮盡其他措施,被執行人無可供方便執行的財產時,只可凍結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但不得扣劃。此模式認可了法院強制凍結住房公積金的權力,但卻否定了法院強制扣劃住房公積金的權力。
5、第五種模式認為,法院在窮盡其他措施,被執行人無可供方便執行的財產時,即可扣劃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用以償還被執行人欠申請執行人的債務。此模式認可了法院扣劃住房公積金的權力,但卻硬生生地改變了住房公積金的特有用途,深深傷害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的精神實質,同時亦為不法之徒虛假訴訟借法院之手惡意套取住房公積金鑿下了漏洞。
以上五種模式均為各地法院在探索住房公積金執行方面的有益探索和嘗試,雖然各地法院取得的效果和進展不均衡,但均在法院強制凍結住房公積金方面與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取得了高度的統一,僅僅在是否法院可強制扣劃住房公積金方面存在分歧。
三、住房公積金的可執行性
目前,審判實務界普遍認為住房公積金是一種特殊的個人財產。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的所有權專屬于被執行人,而非其他單位和個人。法院完全有權依法進行強制凍結和扣劃,只不過手續需要更加嚴格規范而已。
1、從住房公積金的相關規定來看,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六種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情形,而《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則繼承了發展了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精神,將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情形增加到十條,其中第十條設置了發展性的兜底條款,為以后適當增加提取住房公積金留下了口子,隨之蘇房金規〔2011〕5號《關于職工患重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通知》為切實解決特殊家庭的實際困難,適時增加了職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因患五種重大疾病期間該家庭成員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人性化規定,被執行人可以在住房公積金方面的相關規定限度內自由支配其住房公積金,儼然已經突破住房公積金??顚S玫奶攸c,被執行人個人尚且可以在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情況下自由提取住房公積金,那么住房公積金理應作為被執行人的被執行財產由法院予以依法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能搞雙重標準,對符合提取條件的被執行人不喊??顚S茫瑓s對前去要求協助執行的執行法官一味強調??顚S枚麡O配合。
2、在現行民事司法實踐中,離婚案件中分割夫妻財產時,夫妻一方或雙方的住房公積金也在分割之列,鮮有審判法官不這么做,且審判實踐中案件的夫妻雙方對法院合理依照法律規定分割一方或雙方的住房公積金亦持歡迎和支持態度。在家庭繼承案件中,審判法官也會依照法律規定對被繼承人的住房公積金進行審理繼承分割,卻不會因被繼承人的住房公積金??顚S玫男再|而不處理,繼承人也往往會要求法院對被繼承人的住房公積金進行分割繼承處理?!蹲》抗e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如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該規定明確承認了住房公積金的可繼承性。既然審判過程中法官可以對住房公積金進行審理并處理,那么就沒有理由阻卻執行過程中法官對住房公積金的執行。不敢想象,在生效法律文書對住房公積金進行處理分割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執行,而法院執行法官攜帶相關協助執行手續要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協助執行,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否仍會以??顚S脼橛删懿慌浜?,此時法院是否可以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罰款,甚至追究相關妨害執行行為的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須費用。"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采取了"原則+排除"的式樣,從以上現有法律關于可執行財產及執行豁免的規定來看,只要屬于被執行人的財產,包括現有財產和可期待財產,且該財產不屬于法律規定執行豁免范疇,均應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以供執行。況且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僅僅規定住房公積金專款專用的性質,對職工個人申請提取設定了嚴格條件,但卻自始至終未規定法院不得對住房公積金強制執行,既然住房公積金明顯不屬于豁免執行財產范疇,那么其也就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徘徊在被強制執行財產之外。
4、法院代表國家公權力,執行法官依法從事執行公務活動。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規定只可查封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法釋〔2005〕14號)明確規定在解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居住的情況下,對于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在此情形下,被執行人的房子都可執行,更何況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本身一部分作用就是為住房貸款服務的,一旦房子都已被強制執行,此時住房公積金也就喪失了服務的對象和客體。
四、住房公積金的執行模式架構
上文對住房公積金的可執行性做了闡述,但不可否認,現階段當事人虛假訴訟假借法院之手惡意套取公積金的現象的確令人不容忽視,相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法院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問題上的做法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虛假惡意套取公積金的問題,但卻并不能以此來完全排斥法院正當合理的強制執行要求。在法院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執行住房公積金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若法院強行依法執行公務,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勢必會造成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系的緊張,同時亦不利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的開展,影響住房公積金的??顚S谩H绾渭軜嬜》抗e金的執行模式,已經成為當前刻不容緩的重點。
住房公積金的執行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而且也是一個政策性問題。在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妨做一個折中。按照民事執行相關法律的規定,我們不難看出,法院窮盡了其他執行手段,被執行人無方便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即可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但因住房公積金畢竟不同于一般個人存款,它是職工及其單位按規定為職工繳納的長期住房儲備金,專向用于職工住房保障和基本住房消費,它的存在有其特殊的使命需要完成,其專款專用的特點必須受到高度重視。因此,這就要求法院在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時非常嚴格規范,必須是指已經窮盡其他一切強制執行措施,即對被執行人的工資收入、銀行存款、房產、車輛、股票、有價債券等財產進行充分調查無果,必要時采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仍不能清償債務,被執行人確無其他任何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方可執行住房公積金,甚至變通執行舉措,保證住房公積金??顚S玫奶攸c,同時又不違反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辦法對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與住建部在充分溝通協調的基礎上,聯合出臺《關于住房公積金執行問題的若干意見》,對住房公積金的執行進行指導。
1、明確住房公積金的可執行性。
人民法院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住房公積金的可執行問題應達成共識,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的財產,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查詢、凍結和扣劃,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必須積極予以協助,防止發生兩個機關之間的權力沖突。雙方應加強住房公積金查詢、凍結、扣劃的硬件和軟件建設,同時將住房公積金查詢對接法院司法查控系統,提高執行效率,節約司法資源。
2、規范協助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流程。
人民法院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嚴格規范雙方相互協作和配合的聯系部門、聯絡人員、工作程序、定期會商制度,并專門就法院針對住房公積金的執行審批級別、協助執行手續達成共識,要求法院在執行住房公積金時必須由分管副院長審批核準,且必須持生效法律文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窮盡其他執行手段的證明,在滿足一審一書、雙人雙證的情況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核實相關情況符合規定之后,立即著手辦理協助執行業務。
3、規范住房公積金的執行啟動。
在被執行人無其他方便財產可供執行,且法院已經窮盡了其他執行手段,而被執行人有住房公積金的,在申請執行人申請并同意接受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依法要求住房公積金中心協助執行。申請執行人無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申請執行人專門開設住房公積金賬戶,依照協助執行的內容扣劃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并將該款打入申請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申請執行人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提取該項資金。
通過上述的模式架構,住房公積金的可執行問題顯然已經得到了解決,而且住房公積金??顚S玫奶攸c也得到了充分的保護,這樣既幫助法院解決更多的案件,保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防止了被執行人逃避債務,減少了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空調白判",避免法律權威的淪喪,最后也從制度上防止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假借法院強制執行名義套取住房公積金現象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