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離婚率大幅度上升,產生了大量涉及婚姻糾紛的案件。相對與涉及財物分配糾紛,子女的探視權這個類型的案件人民法院執行工作遇到的難點問題。如何執行探視權糾紛案件是今后執行工作一個新的探索問題。

 

一、產生的主要原因

 

1、作為給付撫養費的要挾。司法實踐中,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把探視權和子女撫養費問題捆綁對待,把允許對方探視作為向其主張撫養費的手段,一方拒絕給付撫養費,另一方拒絕探視。這實際上是混淆了探視與撫養的性質。

 

2、作為報復對方的籌碼。離婚雙方將仇恨帶入到離婚后,認為對方沒有做孩子父(母)親的資格,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把拒絕對方探視孩子當成報復、懲罰對方的武器。

 

3、作為所謂“保護”孩子的手段。在農村來說,受農村封建傳統思想影響,撫養男孩子的一方,怕對方借著看孩子為名把孩子“搶”走,非常排斥讓對方探望孩子。有的也怕孩子跟著對方學壞,怕對方接近孩子,非常的敏感。

 

二、造成的主要問題

 

1、擁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主動實現探視權難。因為婚姻法對探視權實現規定比較模糊籠統對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未加以明確規定,而是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指定。實踐中,常常出現監護一方堅持不讓對方探視,或雙方對探視的方式、時間、地點和頻率等無法達成一致,探視權往往難以主動實現的情況。

 

2,探視權執行難以實行強制措施。因為探視權是人身行為,這需要三方(父、母、子女)的共同配合,一方不配合則難以執行。尤其是子女較小或不愿意被探視時,法院無法對小孩實行強制執行。也難以對不履行探視權一方實行強制執行措施,這會造成矛盾的激化,更加不利于矛盾的解決。

 

3、執行程序終結難。探視權具有長期性的過程,執行操作中,常出現上次探視權剛剛強制執行完畢,申請人又要求行使剛到期的探視權的情況,執行程序很難終結。

 

4、造成孩子的身心健康受損。孩子始終是無辜的,無論跟隨哪一方生活,成長中也少不了另一方的關愛。如果一方灌輸給孩子仇恨另一方的思想,那么孩子的成長永遠是灰色的。

 

針對以上難點,高郵法院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為解決探視權糾紛實踐做探討:

 

一是立法上進一步完善和細化探視權制度,完善修改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對探視權的內容、行使方式、限制或暫時剝奪當事人探視權的條件與機構、對拒絕或阻撓探視權行使的處罰措施等作出明確規定,使得執行此類案件更加有法可依。

 

二是在判決書、調解時將探視權的具體內容如對一方探視子女的時間、地點、方式、次數、交接辦法等問題做出明確詳細的規定,并雙方簽字認可。這樣便于執行。

 

三、盡量充分運用調解手段。因為離婚糾紛本身帶著很多的矛盾,探視權糾紛是離婚糾紛的后續問題。這就要求法官在執行探視權糾紛時,盡量采取調解方式,握好當事人的思想脈絡,采取多種形式,消除雙方的疑慮,耐心的做工作化解雙方的矛盾。如若一方仍然拒絕,可以適度運用法律強制手段,如采取訓誡、罰款、支付延遲違約金等等措施,促使被執行人履行法定義務。但切忌急躁,造成矛盾的激化

 

四發揮社會其他方面的資源,可以動員被執行人的親朋好友,工作單位、居委會派出所、孩子上學的學校等等社會力量,協助法院共同做好此項工作,讓一些非司法力量介入,既可以避免法院重復執行的困境,也可以避免矛盾的激化,更有利于案件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