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富起來的同時,對自身健康的風險規避意識大幅提高,購買人身保險給予保障的人越來越多。理賠過程中,保險合同雙方往往因為對保險條款的不同理解產生爭議。近日,如皋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7年10月,宗某的配偶為宗某在A保險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險,保險合同約定輕癥疾病按基本保險金額的20%給付輕癥疾病保險金,并豁免初次確診輕癥疾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費,輕癥疾病中腎臟切除約定為“指因疾病或者意外傷害導致至少單側腎切除”。在保險期間內,宗某因患病而實施了腹腔鏡左腎部分切除術,宗某即向A保險公司申請理賠,A保險公司以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腎臟切除條款為由拒賠。

宗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2萬元并豁免后期保費,同時提供A保險公司在2021年承保同類保險的保險合同,該保險合同中將腎臟切除列為中癥疾病并明確腎臟切除“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腎臟嚴重損害,已實施了單側全腎切除手術。下列情況不在保障范圍內:(1)部分腎切除手術;(2)因惡性腫瘤進行的腎切除手術;(3)作為器官捐獻者而實施的腎切除手術”。

審理中,雙方對宗某所簽保險合同中的“至少單側腎臟切除”的理解存在爭議,宗某認為單側腎臟切除應包含單側腎全部切除以及單側腎部分切除,而A保險公司則認為單側腎切除僅指單側腎全部切除。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本案中,A保險公司與宗某訂立的保險合同,采用的是A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根據條款中腎臟切除條款來看,并未明確定義僅指單側腎全部切除,即從文義上看應包含單側腎全部切除或者部分切除。而A保險公司此后在2021年度承保并采用的同類保險條款即明確單側腎切除為全部切除,不包含部分切除。

故,在A保險公司與宗某對合同條款理解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宗某的解釋,宗某所實施的左腎部分切除術符合保險責任范圍,A保險公司應依法、依約承擔保險責任,最終判決A保險公司給付宗某保險金2萬元并豁免后期保費。A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民法典》明確,合同爭議條款以合同文本所用詞句本身的文義解釋為基礎,同時將相關條款聯系起來綜合分析判斷,通過整體解釋等方式探究合同真意。保險法對格式條款的理解存在爭議的情況也有明確規定,作為保險人理應在其使用的保險條款中將相應的術語、內容予以明確,作出唯一解釋,以充分保障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