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隨意變向而引發(fā)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沈某駕駛二輪電動車在道路北側左轉彎機動車道內由東向西行駛,向右變向駛入直行右轉彎機動車道時,與在該道路非機動車道內同向行至事故地路口東側向左變向進入直行右轉彎機動車道的徐某所駕的二輪電動車發(fā)生相撞,事故造成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經調查后認為,沈某駕駛事故后經檢驗前輪制動裝置不可有效工作的二輪電動車在機動車左轉彎車道內向右變向進入右側機動車道時,對右側路況觀察不夠,遇情況措施不及,是造成該事故的一個原因;徐某駕駛二輪電動車行至事故地路口東側處向左變向駛入機動車道,對左側路況觀察不夠,遇情況措施不及,亦是造成該事故的一個原因。交警部門認定沈某、徐某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后,徐某就醫(yī)治療,并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向法院起訴,要求沈某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4.8萬余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依法應當賠償。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對本案事故責任,雙方原本在直行機動車道的兩側,均未注意觀察即向直行機動車道隨意變向,雙方過錯程度相當,均是造成事故的一個原因。結合事故責任,認定沈某負50%的賠償責任。經審核,徐某的損失共計22.6萬余元,遂判決沈某承擔11.3萬余元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隨意變向是實踐中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較為多見的一個原因。電動自行車突然隨意變向,在附近位置行駛的車輛駕駛人往往因無法提前預見而無法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避讓,從而導致事故的發(fā)生。本起交通事故在隨意變向的案件中較為典型,兩名二輪電動車駕駛人均因為原本車輛同行的車道前方有其他車輛或因為己方在路口需要拐彎而隨意變向,變向前又未能妥善觀察車道內的情況,從而引發(fā)事故的發(fā)生。駕駛人員應從中受到警示,無論是駕駛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在進行變向等改變原有正常行駛軌跡時,應尤其注意觀察道路上的其他車輛情況,謹慎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