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離婚協議后,一方反悔未辦理離婚登記,該協議還能生效嗎?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糾紛,經過法院調解,雙方重新協商,簽訂了離婚調解書。

男方劉某與女方彭某結婚十余年,育有一子。近年來,因聚少離多導致感情淡漠,二人最終協議離婚,并且約定婚生子隨劉某共同生活,彭某無需承擔撫養費;因拆遷所得的房屋產權歸劉某所有,劉某于簽訂協議的當日一次性支付彭某30萬元。雙方還約定,《離婚協議書》簽訂后,二人一同辦理離婚預約登記。

到了約定領取離婚證的日子,劉某卻遲遲不見身影。經彭某詢問,劉某表示其有權不離婚,又稱發現彭某存在婚內出軌的過錯行為,要求彭某返還已給付的30萬元。因雙方協商不成,劉某訴至法院。

庭審中,劉某承認其并未發現證據表明彭某存在婚內出軌,未去辦理離婚登記是因為覺得給付彭某30萬元過多,現要求重新分配。彭某則認為,其在拆遷中享有45個空方,故享有部分拆遷款,因此按照房屋價值給付其30萬元合情合理,且劉某在其外出打工期間私自領取拆遷款,侵害了其權益。現劉某反悔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協議書是在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之后才生效的。?這意味著,?如果已經簽訂好的離婚協議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之前,?一方反悔的情況下,?該協議不發生效力。本案中,二人雖簽訂了離婚協議,但因劉某反悔,未實際辦理離婚登記,故該協議未生效。

審理中,法庭估算了彭某在拆遷中所享有的權益,經承辦人多次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婚生子仍由劉某直接撫養,但彭某每月給付撫養費800元。財產分割仍按原離婚協議約定,拆遷所得房屋歸劉某所有,并由劉某給付彭某房屋折價30萬元。

【法官說法】簽訂離婚協議不等于離婚

婚姻不易,離婚亦非兒戲。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意見。但簽訂離婚協議并不等同于離婚,只有在雙方最終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到法院調解離婚簽訂民事調解書、亦或法院判決離婚后,方可視為婚姻關系的解除。因此,法官提醒,簽訂完離婚協議并不代表已經離婚,當事人應及時辦理離婚登記,在完成離婚手續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理夫妻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