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罪犯李明喜暫予監外執行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徐州 發布時間:2024-07-24 瀏覽次數:2186
罪犯李明喜,男,住新沂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2年10月31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同年12月15日本院決定逮捕,2024年5月22日,新沂市看守所以李明喜患病為由暫緩收監。
2022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2022)蘇0381刑初512號刑事判決,以李明喜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2024年5月22日,罪犯李明喜于以患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2024年6月11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核認為,李明喜所患疾病達到暫予監外執行嚴重疾病的范圍和程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征求新沂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新沂市人民檢察院于2024年6月25日回復,建議對罪犯李明喜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李明喜所患疾病達到暫予監外執行嚴重疾病的范圍和程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等規定,決定對罪犯李明喜暫予監外執行。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