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某養了一只小狗,取名大黃(化名)。一天早上,尤某在村廣場上遛大黃時未栓狗繩。張某從廣場路過時,大黃突然跑到張某面前對其吼叫,受到驚嚇的張某摔倒受傷。后張某至醫院就診,初步診斷為髖部受損、右側股骨頸骨骨折,醫生建議臥床休息 ,一周復查。復查時,張某被診斷為股骨脛骨骨折,醫生建議手術治療。手術出院后,張某就賠償事宜與尤某進行協商。多次協商無果后,張某訴至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尤某辯稱,事發當天醫生僅建議張某臥床休息,再次復查時才要求張某做手術,故張某受傷與其手術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此外,張某患帕金森癥多年,行動遲緩,經常需要借助板凳或拐杖出行,而事發當天張某并沒有使用板凳或拐杖行走,這也是造成其受傷的原因。

法院經審理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事發時的監控視頻顯示,張某行走到廣場中央時,未栓繩的大黃跑至其面前吼叫,導致張某摔倒在地。根據視頻內容,張某雖未拄拐杖但未妨礙其正常行走,因此無法證明張某未拄拐杖行走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此外,醫院診斷記錄均證明張某右側股骨脛骨骨折,結合張某的病情,符合張某進行手術的條件,因此法院對尤某認為張某手術與本次事件并無因果關系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綜上,法院經審理判決尤某應對張某的損害結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尤某向張某賠償各項損失合計15萬余元。

本案中,被告尤某遛狗不拴繩,肆意放縱飼養的寵物,導致他人受到驚嚇后摔傷,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不文明養狗不僅會對他人造成傷害,引發相應糾紛,更會影響社區鄰里友好關系,給小區居住生活環境帶來不和諧因素。

遛狗是否按照規定拴狗繩,是法院認定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是否違反管理規定、是否對其采取了安全措施的重要依據。不少地方性法規規定攜犬出戶應當拴繩,《動物防疫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違反上述地方性法規和法律均屬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的范疇。本案審理過程中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機融入司法裁判中,不僅依據飼養動物損害責任認定規則依法對飼養動物侵權作出裁判,更立足規范社會個體行為的角度,利用司法裁判對不規范、不文明養犬行為予以負面評價,加強對文明養犬的教育、引導,規范社會主體行為。

法官提醒,廣大群眾要做到文明養犬、依法養犬,尤其在出入公共場所時應嚴格按照相關養犬管理規定,看管、照顧好自己的犬只,盡量減少對周邊人的影響和傷害,共同構建和睦鄰里關系,維護和諧有序的社會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