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服務已經成為我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在享受快捷、便利服務的同時,也面臨著物品損壞、丟失的運輸風險。有的快遞公司以保價條款作為“擋箭牌”,拒賠或者少賠,消費者維權困難。快來看看如皋法院審理的這起螃蟹運輸案,法院對此是如何評價的。

2022年,張強(化名)購買了一萬余元螃蟹,交由A快遞公司從如皋寄送至東北,并支付快遞費500元,A快遞公司打印面單上載明“螃蟹(禮品)”、“計費重量:70KG”、“航空隔日”等字樣。快遞寄出后第三天到達東北物流運轉中心,因遲遲未派送,張強聯系A快遞公司,工作人員告知無法轉運后張強更改收貨地址,但依舊沒有收到螃蟹。一個月后,快遞公司才進行派送,但因螃蟹屬于生鮮易腐食品,故待簽收時已變質死亡,張強拒收。張強向快遞公司索賠,快遞公司表示延遲派送系因疫情影響,為不可抗力,并且該訂單曾有保價3000元,故愿意賠償3000元并退回運費500元。張強表示自己從未保價,保價系因自己是A快遞公司長期客戶,且快遞寄送是由快遞員幫忙下單操作,也從未提及保價事宜。雙方因此產生糾紛,張強遂將A快遞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全部損失一萬余元。

A快遞公司作為專業的物流企業,在明知貨物為螃蟹這一生鮮物品的前提下,承諾航空隔日送達,如確實存在疫情受阻情形,完全可以告知說明,無法提供相關服務。即使存在員工感染的情況,其亦應當對快遞貨物尤其是生鮮物品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但快遞公司僅以疫情原因無法轉運為由,放任生鮮物品滯留在倉庫一月,導致螃蟹全部死亡毀損,明顯屬于重大過失行為。而A快遞公司的保價條款載明,賠償規則為實際價值大于或等于聲明價值時,按聲明價值予以賠償,實際價值小于聲明價值時,按照實際價值賠償,該賠償規則顯然屬于免除或減輕自身責任、限制消費者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格式條款,即便快遞公司對保價條款已盡到了充分的提示說明義務,在快遞公司存在如上所述的重大過失行為的前提下,該免責條款應屬無效,快遞公司援引保價條款免除自身責任的抗辯主張,不予支持。

保價條款系快遞企業為了分散自身所承擔風險,妥善處理其與寄件人之間的賠償糾紛而產生的。保價條款屬于限制賠償責任的條款,一般是由快遞企業一方擬定的格式條款,快遞企業須對該條款盡到充分的提示說明義務。但保價條款不是快遞企業的“丹書鐵券”,如果快遞企業在實際承運過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貨物毀損、滅失的,該保價條款應屬無效,對消費者的損失照價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