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1日作出(2023)蘇0192刑初699號刑事判決,以彭小娟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偽造身份證件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二千元。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前,罪犯彭小娟以其處于哺乳期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經初查后認為彭小娟的情況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予以立案。現將罪犯彭小娟暫予監外執行案立案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如對上述暫予監外執行有意見,請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內向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