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蔣某星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1976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162號
罪犯蔣某星,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江蘇省丹陽市人,研究生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監區服刑。
2014年9月4日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淮中刑二初字第000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蔣某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26年7月15日止),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四十萬元,已退受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尚未退出贓款繼續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26日交付執行。2017年7月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蘇01刑更227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0年3月2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88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4月15日止)。
罪犯蔣某星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1年1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9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四十萬元,已退受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尚未退出的贓款繼續追繳,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蔣某星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