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161號

    罪犯單某華,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八監區服刑。

    2020年12月17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刑初10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單某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五(刑期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5年6月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單某華貪污犯罪所得贓款31.45萬元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受賄犯罪所得贓款73.4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2日交付執行。

    罪犯單某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單某華貪污犯罪所得贓款31.45萬元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受賄犯罪所得贓款73.4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單某華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