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單某華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1447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161號
罪犯單某華,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八監區服刑。
2020年12月17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刑初10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單某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5年6月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單某華貪污犯罪所得贓款31.45萬元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受賄犯罪所得贓款73.4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2日交付執行。
罪犯單某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單某華貪污犯罪所得贓款31.45萬元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受賄犯罪所得贓款73.4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單某華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