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272號

    罪犯羅某,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河南省固始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16年8月29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509刑初121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羅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27年4月20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22日交付執行。2019年5月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207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2021年4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108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刑期至2025年10月20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罪犯羅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4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元,2017年12月5日履行一萬元,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羅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