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271號

    罪犯胡某,男,1992年7月30日出生,四川省蓬安縣人,普通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21年3月2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322刑初19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胡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9年10月2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罪犯胡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蘇13刑終15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8日交付執行。

罪犯胡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五千元,2022年12月9日履行一萬五千元,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胡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