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沈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1020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0869號
罪犯沈某,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原楚州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一監區服刑。
2021年12月8日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591刑初42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沈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8年5月2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責令被告人沈某退出違法所得,涉案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均予以沒收。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2022)蘇05刑終1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5日交付執行。
罪犯沈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兩萬元,責令退出違法所得,涉案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均予以沒收,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沈某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