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沈某東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1305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0946號
罪犯沈某東,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江蘇省濱海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七監區服刑。
2021年8月16日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922刑初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沈某東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0年9月2日起至2030年9月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報告人沈某東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48000元依法發還被害單位。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2021)蘇09刑終39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5日交付執行。
罪犯沈某東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沈某東退出的違法所得148000元依法發還被害單位,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沈某東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