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0897號

罪犯高某樓,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監區服刑。

    2021年3月8日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03刑初29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高某樓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24日止)。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蘇09刑終18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8日交付執行。

    罪犯高某樓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高某樓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