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某樓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884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0897號
罪犯高某樓,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監區服刑。
2021年3月8日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03刑初29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高某樓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24日止)。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蘇09刑終18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8日交付執行。
罪犯高某樓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高某樓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