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富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908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052號
罪犯王某富,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云南省彝良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綜合監區服刑。
2021年10月13日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925刑初31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富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整;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整;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31年5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整,責令退出犯盜竊罪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元,發還被害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5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某富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6000元,責令退出違法所得2000元,發還給被害人,未履行。鑒于該犯系嚴重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罪犯,財產性判項未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富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