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052號

    罪犯王某富,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云南省彝良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綜合監區服刑。

    2021年10月13日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925刑初31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富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整;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整;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5月18日起2031年5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整,責令退出犯盜竊罪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元,發還被害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5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某富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6000元,責令退出違法所得2000元,發還給被害人,未履行。鑒于該犯系嚴重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罪犯,財產性判項未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富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