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033號

    罪犯錢某,女,1983年9月6日出生,江蘇省張家港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女犯監區服刑。

    2013年6月4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張刑二初字第011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錢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12年1月19日起至2026年7月18日止),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蘇中刑二終字第009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7日交付執行。2019年1月2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83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不變;2021年2月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27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3月18日止),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不變

    罪犯錢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能夠服從安排,從事內務衛生整理、公共環境清掃等力所能及的勞動。于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2年3月、2022年11月、2023年7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十萬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錢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四年減為三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