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賀某梁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861
江蘇省江寧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342號
罪犯賀某梁,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江蘇省海安市人,大學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四監區服刑。
2021年7月30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21刑初24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賀某梁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退贓退賠人民幣五十三萬六千一百七十四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執行。
罪犯賀某梁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四十萬元,判前履行十萬元,2021年10月21日履行三十萬元;退贓退賠五十三萬六千一百七十四元,判前履行;財產性判項已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賀某梁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