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盧某勇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961
江蘇省江寧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237號
罪犯盧某勇,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浙江省永康市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四監區服刑。
2019年12月6日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782刑初203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盧某勇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九萬元。2022年2月25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7刑初4號刑事判決,撤銷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刑初2033號刑事判決中緩刑部分,以罪犯盧某勇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七萬元。與前罪合并執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刑期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2025年4月1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六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31日交付執行。
罪犯盧某勇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獲得表揚兩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十六萬元,判前履行;財產刑判項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盧某勇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