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257號

    罪犯高某明,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甘肅省文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七監區服刑。

    2022年9月29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582刑初31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高某明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刑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2日交付執行。

    罪犯高某明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元,2023年7月12日履行一萬,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高某明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