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148

    罪犯徐某良,男,1959年4月5日出生,江蘇省宜興市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八監區服刑。

    2021年3月22日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282刑初21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徐某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扣押在案的受賄物品手表、金條、金碗等物,及受賄贓款人民幣224.0257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另扣押在案的余額人民幣6.0372萬元,由暫扣機關依法處理。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3日交付執行。

    罪犯徐某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扣押在案的受賄物品手表、金條、金碗等物,及受賄贓款人民幣224.0257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另扣押在案的余款人民幣6.0372萬元,由暫扣機關依法處理,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徐某良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