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問題受到廣泛關注,欠條上僅有一方簽字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呢?另一方需要償還欠款嗎?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張先生向劉某借款15萬元,并以個人名義向劉某出具借條,約定借期一年,到期還本付息。后因到期未清償,經劉某多次催收,仍有10萬元尚未償還,劉某無奈起訴至法院,并要求張先生的配偶王女士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王女士與本案借款人張先生系夫妻關系,雖借款發生于二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借條中并無王女士簽名,事后王女士未追認共同借款,而原告劉某亦未能舉證證明借款用于張先生、王女士共同生活、經營,因此,無法認定本案借款系張先生、王女士夫妻共同債務。原告劉某訴請張先生與王女士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得到支持。遂判決張先生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駁回劉某對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夫妻共同債務,通常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劉某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涉訴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最終其要求夫妻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也因此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