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假建字第019號

    罪犯李某勇,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河南省尉氏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綜合監區服刑。

    2017年6月29日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707刑初1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勇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27年3月1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2日交付執行。2020年3月2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59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22年4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76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11月12日止)。

    罪犯李某勇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15萬元,已履行。

    社區矯正機構矯正環境評估意見為同意。罪犯再犯罪可能性為一般,且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勇予以假釋。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