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23 瀏覽次數:1205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139號
罪犯李某,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九監區服刑。
2021年12月20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582刑初106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一個月(刑期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1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向被告人李某等人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47959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5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向被告人李某等人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47959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