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講究“和氣生財”,為老主顧提供能力范圍內的幫助是再平常不過的事情,但在幫忙過程中發生意外造成人身損害,相關損失應該由誰承擔?近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無償幫忙絞肉受傷的案件,法院綜合考慮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酌定作為豬肉所有者的受益方承擔30%賠償責任,約20萬元。

2022年10月20日,經營飯店的范某將300斤凍肉帶到經營肉鋪的趙某處,請趙某幫忙絞碎。彼時趙某已收好攤鋪準備回家,但考慮到范某經常光顧,便借相鄰肉鋪的絞肉機幫忙絞肉。絞肉過程中,趙某不慎將手絞入機器中,受傷嚴重。多次手術后,趙某手部功能部分喪失,經鑒定被評為八級殘疾。其后,雙方雖經多次溝通,但未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趙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趙某、某閣飯店及共同經營者黃某賠償損失共計65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范某稱案涉豬肉系三個月前從趙某處購買,絞肉系買賣關系的附隨義務,但其提供轉賬記錄金額與豬肉數額無法對應,即便買賣對應關系成立,時隔三個月要求賣方將凍肉絞碎也不屬于買賣行為的附隨義務。趙某為范某絞肉未收取任何費用,行為模式符合無償提供勞務,加之案涉豬肉系用作飯店經營使用,應認定趙某與被告某閣飯店之間構成義務幫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趙某在絞肉過程中未盡審慎注意義務是導致其自身受傷的主要原因,應承擔70%責任;范某要求絞碎的豬肉系凍肉,難度較大,數量較多,范某在絞肉過程中未盡到合理提示注意義務,亦存在一定過錯,承擔30%次要責任。

經認定,趙某損失共計65萬余元,法院判決某閣飯店賠償趙某19萬余元,范某、黃某對此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宣判后,某閣飯店及范某、黃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義務幫工是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相互幫助、相互關心的一種道德風尚,是應當提倡的傳統美德。在法律層面,義務幫工的核心在于無償提供勞務,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相關責任需結合各方在幫工活動中的具體行為進行認定。幫工人在幫工過程中應盡到安全防范的注意義務,主動拒絕高風險事宜,做好自我保護的第一責任人;被幫工人也應該慎重考慮是否尋求幫助、接受幫助,明白接受幫助的同時也要承擔責任,在幫工過程中進行合理提示,為幫工人提供安全的幫工環境和防護措施,莫讓“好事變禍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