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離開現場”是常見的保險免責條款,但是在駕駛員不知道發生交通事故而離開的情形下,還能否適用前述免責條款?

近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認定保險公司應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責任范圍內進行賠償。

2020年8月,田某為涉案重型貨車在甲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三者險,保險合同中約定:“事故發生后,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現場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021年1月,田某駕駛涉案重型貨車時與吳女士駕駛的客車剮蹭,兩車出現不同程度損壞。事故發生后,田某駕駛車輛離開現場。經交警部門認定,田某負全部責任,吳女士無責任。

隨后,承保吳女士客車的乙保險公司對吳女士的車輛損失進行理賠,依法獲得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便起訴要求甲保險公司及田某承擔賠償責任。

甲保險公司稱田某在事故發生后駕駛車輛離開了現場,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情形,因此甲保險公司主張不承擔三者險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事故發生后,田某駕車駛離現場的行為是否屬于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本案中,田某在接到交警部門的電話后,及時前往交警部門積極配合進行事故認定,交警部門也未對其駛離現場的行為作出否定性的評價。同時根據事故發生時的道路通行情況、涉案車輛情況、車輛碰撞的部位、事故發生前后車輛是否正常駕駛等情況,結合田某是否存在逃避責任的必要,可以認定,田某事發時確系不知事故發生,其主觀上不存在逃避法律責任的故意,客觀上也未因駛離現場導致擴大損失。甲保險公司認為,只要駕駛人存在事故發生后駕車離開這一行為即符合免除賠償責任情形,但是若駕駛人對事故的發生未察覺或明知,則客觀上無法采取措施,因而不宜將該免責條款簡單理解為只要駕駛人駛離事故現場即可免除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因案涉交通事故的責任車輛仍處于甲保險公司三者險的保險期間內,一審法院判決甲保險公司在三者險限額內向乙保險公司進行賠償。宣判后,甲保險公司提起上訴。

徐州中院審理后認為,依據免責條款“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的具體內容,“遺棄”指存在主觀故意,那么與“遺棄”并列的“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也應當是指駕駛人主觀存在故意,即明知發生事故卻駛離現場。況且若駕駛人根本不知道發生了事故,僅考慮客觀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駛離現場的事實,而不考慮駕駛人的主觀認知情況,亦有違保險合同的訂立目的。故在對案涉條款約定內容存在不同理解的情況下,應當對涉案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中的“離開現場”進行限縮解釋,以更好地實現合同目的,平衡各方利益。徐州中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