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姚某遠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11 瀏覽次數:885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486號
罪犯姚某遠,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二十一監區服刑。
2020年5月13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621刑初45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姚某遠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32年5月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二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3日交付執行。
罪犯姚某遠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六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二萬元全部已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姚某遠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