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蒿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11 瀏覽次數:1373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417號
罪犯周某蒿,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甘肅省寧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22年11月16日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1111刑初13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周某蒿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2025年6月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整,退贓退賠29.361503萬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9日作出(2022)蘇11刑終11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1日交付執行。
罪犯周某蒿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十萬元、退贓退賠29.361503萬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周某蒿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