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79號

    罪犯張某,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湖南省沅陵縣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1年11月19日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991刑初18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刑期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5年2月1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整,退贓退賠繼續予以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8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六十萬元、退贓退賠繼續予以追繳,已履行十萬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