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梅某強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11 瀏覽次數:930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63號
罪犯梅某強,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八監區服刑。2010年6月曾因犯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2014年2月10日假釋期滿。
2021年12月30日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903刑初21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梅某強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4年11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2日交付執行。
罪犯梅某強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累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梅某強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