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97

    罪犯林某,男,1995年8月22日出生,廣東省惠來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22年6月29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602刑初31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林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林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6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林某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