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林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11 瀏覽次數:931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96號
罪犯李某林,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人,大學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21年2月9日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82刑初28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林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刑期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2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三千元整,退贓退賠一百四十五萬三千九百四十元。李某林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蘇09刑終19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8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某林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萬三千元、退贓退賠一百四十五萬三千九百四十元已履行二萬二千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林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