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96

    罪犯李某林,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人,大學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21年2月9日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82刑初28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林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刑期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2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三千元整,退贓退賠一百四十五萬三千九百四十。李某林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2021)蘇09刑終19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8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某林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萬三千元、退贓退賠一百四十五萬三千九百四十元已履行二萬二千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林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