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95

    罪犯侯某杰,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山西省陵川縣人,中等??莆幕F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19年10月17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582刑初114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侯某杰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2029年2月1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整,退贓退賠56.85萬元。侯某杰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19)蘇05刑終122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5日交付執行。

    罪犯侯某杰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萬元、退贓退賠五十六萬八千五百元已履行二萬二千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侯某杰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