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92

    罪犯郭某軍,男,1991年7月3日出生,江蘇省射陽縣人,大學專科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21年7月30日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原馬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205刑初35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郭某軍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退贓退賠繼續予以追繳;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整,退贓退賠繼續予以追繳;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211月21日起至2034年1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整,退贓退賠三百五十一萬三千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郭某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二萬元、退贓退賠三百五十一萬三千元已履行十四萬六百一十元五角。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郭某軍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