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60

    罪犯高,男,1993年9月26日出生,江蘇省鎮江市新區人,漢族,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八監區服刑。

    2022年9月30日江蘇省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1191刑初105號刑事判決,撤銷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111刑初550號刑事判決書中判處高犯罪犯高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盜竊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的緩刑部分;以罪犯高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刑期自2022年9月30日起至2025年1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五百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8日交付執行。

    罪犯高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六千五百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高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