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418號

    罪犯陳某東,男,2002年3月25日出生,江蘇省射陽縣人,漢族,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三監區服刑。

    2021年11月10日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903刑初25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某東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5月6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8日交付執行。

    罪犯陳某東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陳某東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