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32號

    罪犯趙某武,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江蘇省邳州市人,初級中學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四監區服刑。

    2015年9月1日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揚江刑初字第0053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趙某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2027年5月9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7日交付執行。2018年3月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5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2020年3月2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25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2年4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108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6月9日止),剝奪政治權利減為二年。

    罪犯趙某武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萬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趙某武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