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28號

    罪犯胡某贊,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廣西壯族自治區昭平縣人,初中肄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四監區服刑。

    2021年11月9日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506刑初45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胡某贊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刑期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2025年1月26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胡某贊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千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胡某贊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