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假建字第3號

    罪犯張覺紅,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江蘇省興化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083195708162099,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八監區服刑。

    2017年9月25日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1003刑初45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覺紅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與原判有期徒刑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26年12月22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9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0年1月2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9刑更66號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不變;2022年4月2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18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9月22日止)。

    罪犯張覺紅在上次減刑后,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

    社區矯正機構矯正環境評估意見為罪犯張覺紅適用社區矯正的社會危險性較小,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較小,同意罪犯張覺紅適用社區矯正。罪犯張覺紅再犯罪可能性為一般,且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覺紅予以假釋。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