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165號

    罪犯黃志偉,男,1996年10月1日出生,廣東省樂昌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440281199610014218,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2年1月7日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202刑初41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黃志偉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9月1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繼續追繳剩余贓款人民幣7.7358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4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黃志偉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5萬元(已履行1.5萬元);繼續追繳剩余贓款人民幣7.7358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黃志偉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