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簡潔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7-04 瀏覽次數:1058
罪犯簡潔,男,1996年10月15日出生,江西省新余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60502199610154617,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四監區服刑。
2020年11月12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211刑初3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簡潔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8年7月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0.05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蘇02刑終354號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簡潔撤回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3年2月27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9刑更2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7年11月4日止)。
罪犯簡潔在上次減刑后,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5人民幣萬元(已履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0.05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簡潔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