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王飛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7-04 瀏覽次數:1434
罪犯王飛,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安徽省來安縣人,漢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41122198811012013,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四監區服刑。
2019年12月2日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115刑初108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飛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30年1月3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責令退賠五被害人合計人民幣52.8361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5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2年8月11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26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9年6月29日止)。
罪犯王飛在上次減刑后,依然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5萬元,責令退賠五被害人合計人民幣52.8361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刑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飛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