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陳宇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7-04 瀏覽次數:1867
罪犯陳宇,男,1999年1月5日出生,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漢族,中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21199901052613,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1年8月13日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707刑初7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宇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32年3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9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56.5865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蘇07刑終31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3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陳宇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9萬元(未履行),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56.5865萬元(已履行3萬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陳宇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