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134號

    罪犯陳嘉偉,男,2003年7月29日出生,江蘇省泰州市人,漢族,中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202200307292112,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1年10月26日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202刑初19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嘉偉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0.8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0.8萬元,退贓人民幣0.8086萬元。2022年1月18日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202刑初51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嘉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0.3萬元;與犯盜竊罪、聚眾斗毆罪犯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0.8萬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刑期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25年3月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1.1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4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陳嘉偉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1.1萬元(已履行),退出贓款人民幣0.8086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陳嘉偉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