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馮國慧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7-04 瀏覽次數:1236
罪犯馮國慧,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江蘇省建湖縣人,漢族,大學本科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925199001200015,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二監區服刑。
2021年4月5日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724刑初8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馮國慧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33年7月1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損失人民幣399萬元整。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蘇07刑終213號刑事判決,改判。判馮國慧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31年7月1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退贓退賠人民幣399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9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馮國慧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30萬元(已履行5萬元);退贓退賠399萬元(已履行42萬元)。鑒于該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判決中的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馮國慧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