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歐陽孔波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fā)布時間:2024-07-04 瀏覽次數(shù):1137
罪犯歐陽孔波,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42201198009213859,現(xiàn)在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一監(jiān)區(qū)服刑。
2015年5月19日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11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歐陽孔波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繼續(xù)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98016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徐刑終字第0009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1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執(zhí)行。2018年5月4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9刑更19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2020年5月13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9刑更12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2022年8月11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35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4年12月19日止)。
罪犯歐陽孔波在上次減刑后,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罰金15000元(已履行)。繼續(xù)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98016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因犯搶劫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歐陽孔波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