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霍曉峰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4-07-01 瀏覽次數:1570
江蘇省南通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通獄減建字第273號
罪犯霍曉峰,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江蘇省常州市人,漢族,大學文化,現在江蘇省南通監獄四監區服刑。
2021年11月19日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412刑初72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霍曉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1月5日起至2025年1月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4日交付執行。
罪犯霍曉峰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被判處刑罰的職務犯罪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霍曉峰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通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