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3〕蘇南獄減建字第221號

    罪犯楊某,男,1958年7月6日出生,天津市人,碩士研究生學歷,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一監區服刑。

    2014年12月1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寧刑二初字第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楊某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一千零五十萬元、港幣一千一百九十九萬九千九百九十元、美元一百萬元及孳息、紅木家具一套、金條四千克、齊白石繪畫作品《荷花》一幅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交付執行。2019年1月3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刑更87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至2041年1月29日止),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

    罪犯楊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8年4月、2018年9月、2019年2月、2019年8月、2020年2月、2020年8月、2021年3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獲得表揚十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9日作出(2016)蘇01執84號之三執行裁定,予以終結執行;后又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1)蘇01執恢148號之一執行裁定,予以終結執行。通過執行,罪犯楊某名下住房一套被拍賣,拍賣款二百九十五萬八千三百五十元已上繳國庫;另有手表、字畫等物被拍賣,拍賣款一百一十六萬四千九百八十二元已上交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銀行賬戶。其余扣押物品、受賄犯罪所得也已依法處置。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罪犯楊某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楊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3年11月9日